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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三难”困局待破解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7日作者:南方都市报

      今年2月,广州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国安局、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意见(试行)》,提出律师在广州会见遭羁押当事人,不被监听不被录音;律师凭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再需要办案机关批准。日前出版的《中国律师》杂志刊文披露该文件出台的诸多细节,有法律界人士评价该份《意见》“是广州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自修订后的《律师法》2008年6月1日施行以来,其第三十三条的落实一直是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在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上的差异规定导致“三难”困局,到现在为止都没有得到实质解决。已经生效近三年的《律师法》无法得到切实地执行,各地检察、公安部门以及律师群体在究竟如何适用问题上各执一词,莫衷一是。学理争论当然可以继续,但实务操作中的困境却是在如此长的时间中都未得到立法的及时回应,实不应该。也因为律师在司法程序中的长期弱势,这一法律衔接问题的现实情况选项变得唯一:在很多地方,新法不得不屈从于旧法,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的法定权利形同一纸空文。

  今年年初,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修改刑事诉讼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本年时间即将过半,立法层面的回应依然没有看到。而几乎与此同时,广州市有关部门面对这一司法实务难题,没有选择回避,并且经过多方艰难博弈,最终出台了贯彻《律师法》的试行办法,明文确保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诸项法定权利。原本就是《律师法》明确保障的律师权利,却需要这样通过多部门协调的方式进行重申,这份“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让人读出的,更多是辛酸。新《律师法》施行三年来,不少地方都在试图协调因法律衔接不上而出现的实务难题,但最终出台的大部分解决方案均实际上否定了《律师法》的规定,给律师会见平添诸多限制条件。律师在力量不均等的法律博弈中始终处于弱势,其所折射出来的制度焦灼,令人唏嘘。

  新《律师法》所明文保障的律师权利,不仅事关律师群体的顺畅办案,还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证,应当从人权保障和法治精神实现的高度去理解和看待《律师法》相关规定的重要性。虽然《刑事诉讼法》本身的有关规定与《律师法》有细节上的矛盾,但完全可以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而得出基本的法理判断。尽管学理上存在基本法这一概念,而《刑诉法》一直也被认为是基本法而高于《律师法》,但在《立法法》中并未对二者进行位阶分列,这意味着它们同属非根本法之外的其他法律范畴,并无高下之分。那为何在司法实务中却貌似变得无法求解?法律衔接只是问题表象,实质在于触碰到了既有权力的重新分配,对律师群体的赋权,同时意味着传统强力部门的权力限缩。

  广州出台协调方案,在各方博弈中能够最终重申和保障律师的诸项法定权利,难能可贵。但也必须看到,最终出台的规定中对于律师法定权利的保护并不那么彻底,例如在保障律师侦查阶段的会见权时,办案机关只是“一般”不派员在场,姑且不论其对《律师法》的有所保留,即便是在什么情况下要派员在场这样的问题也并未有明确回答,给具体的执行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间。在文本中多次出现“一般”等模糊性规定,将对律师的权利保护置于一个并不十分明朗的境地。

  即便如此,此一历经多方协商和人大督促,由众多不同角色的法律人基于共同的法律学科背景所进行的协调努力,依然值得赞许,也从某种程度上倒逼《刑事诉讼法》的尽快最终修改。毕竟,持续三年之久的《律师法》施行困局,最终还是需要全国层面的修法努力来予以尽快回应。